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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uck小黄鸭打赢商标保卫战!知识产权时代岂容“李鬼”放肆?

2021-11-10 12:38:54 来源:南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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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不少企业热衷于做“山寨”。明明是“康帅傅”,包装却和“康师傅”相似;明明是“漂柔”,却和“飘柔”包装相似……对于企业来说,品牌既是“身份证”,更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不过,有些品牌的出现,却令人难辨真伪、一头雾水,还让人看到了太多啼笑皆非的“创意”。而作为中国原创IP的B.Duck小黄鸭也遭到了盗版G.duck的碰瓷!为此,B.Duck小黄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0年,森科公司对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小黄鸭公司”)以商标似侵权为由上告法庭。随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温州小黄鸭公司、青岛北屿大鱼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森科公司第8814488号“B.Duc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此判决结果,温州小黄鸭公司以及大鱼公司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在2020年九月中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也在官网上公布了《关于第35073115号“G.du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他们认为:“G.duck”与“B.Duck”标识本身似,且申请注册的商品同属服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除此之外,森科公司的“B.Duck小黄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当“G.duck”商标与“B.Duck”商标共同出现的时候,会使消费者们认为带有“G.duck”商标的商品也同样来源于“B.Duck”小黄鸭公司或者认为他俩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等不好影响。

因此,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G.duck”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这也就意味着,温州小黄鸭公司的“G.duck”商标自始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任何权利。

然而,温州小黄鸭公司无视法院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判决结果,仍然以无效且与“B.Duck”似的商标进行销售获利。这一恶劣行为,不仅欺骗了广大消费者群体,侵害了他们的权益,同时也存在对B.Duck小黄鸭的恶意侵权行为,这无疑阻碍了行业对原创IP版权保护的发展,更是助长了山寨产品盛行的风气。

此次,B.Duck小黄鸭打赢了这场商标侵权案,这不仅仅是维护了公司的品牌形象以及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其他抄袭者敲响了警钟。创新创意是IP的核心竞争力,在抢滩年轻消费市场的进程中,版权保护为保护其核心竞争力提供了坚实壁垒,形象授权和购买又促进了版权贸易产业迅猛发展,两者相辅相成,B.Duck小黄鸭愿为推动行业内对原创IP版权保护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傍得了名牌,傍不了质量;骗得了顾客,骗不了法律。法治化的市场环境中,山寨品牌注定无法长久经营,抄袭者该歇歇了!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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