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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正式发布

2021-11-26 09:06:07 来源:南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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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发布《防治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2019-2021)》(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以突破、改变、挑战为主题,全面介绍和分析了目前我国防治骚扰的法律和政策,并对2019年1月1日“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新案由实施以来以骚扰为主要诉讼事实的所有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总的评价是成效初显,但仍任重道远。

此次,《报告》对我国防治骚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新突破、新成果进行全面的梳理总结,分析反骚扰实践仍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进一步推进法律的实施,以更为有效地保护受害人,让更多的受害人敢于打破沉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发布的《关于增加民事案由案件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独立的民事案由。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则在第四编“人格权编”第1010条对骚扰行为的认定和用人单位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总体来看,我国正在从多个层面加大对骚扰行为的司法干预力度。

《报告》主要发现:

1. 以“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民事案由的案件比例较低,仅占所有相关案件的为21.82%,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以骚扰为主要诉讼事实的公开文书共有110份,其中2021年20份,2020年51份,2019年39份;而在这110份裁判文书中,以“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民事案由的,仅有24份。

2. 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显示,超过九成的骚扰受害者为女

3. 从2019年到2020年,无论是以骚扰作为主要诉讼事实的案件,还是以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在数量上均有明显涨幅,因此可以看出,更多的骚扰受害人正在勇敢地走上法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职场骚扰案件所占的比例最高为62.27%,这一方面说明当前我国职场骚扰发生率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职场骚扰受害人的维权意识、维权意愿、维权能力相对较强。另外,涉及遭受陌生人实施骚扰的比例占到14%,此类涉案骚扰行为多为公共场所 “咸猪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向受害人发送带有暗示的文字或图像。

5. 法院认定骚扰事实成立的比例仍然较低,约占28%一方面与骚扰事件本身往往具有突发、隐蔽有关,骚扰受害者取证难、证明难;另一方面是法院骚扰案件的证据采信普遍门槛较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证明必须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盖然的程度才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

6. 在所有有效24份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裁判文书中,除去骚扰受害人作为原告撤诉的6起案件,在剩余的18份公开文书中,认定骚扰行为事实部分成立的有4件,胜诉率不足两成。

7. 在本研究报告的检索范围内共有33起涉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有10起案件(30.3%)的裁判文书显示法院未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剩余的23起涉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即被指控骚扰者)获得胜诉,信息披露者败诉,原告胜诉率高达69.7%,这说明了网络维权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对此,报告进一步认为:

1. 现行法律框架和基本制度中,有关骚扰防治的内容较为原则,可操作欠缺,且尚未能形成体系。

2. 缺乏明确统一的司法裁判规范,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中,骚扰受害人胜诉率低,司法救济难。

3. 骚扰行为人违法成本低,特殊救济形式如惩罚赔偿制度等尚未确立。目前司法实践中,实施骚扰的违法成本过低,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较高,即使胜诉,获得的民事赔偿数额也很低,因此,骚扰受害人求助司法救济的意愿普遍较低。

4.涉及防治骚扰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是针对学校、用人单位,而公共场所骚扰防治内容则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予以保障或提供规范支持。

综上所述,《报告》在考虑现实需求和可行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层次提出立法建议:

1. 积极推动校园以及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校园和职场骚扰机制

关于骚扰的防治机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一是明确骚扰的定义、主要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包括培训和教育、宣传机制;三是建立规范的处置机制和流程,包括咨询、投诉、调查、处理等程序;四是保密制度,明确在骚扰案件的处理全程应对当事人信息、事项和办理过程予以保密,采用不公开程序方式处理案件;五是防止受害人遭到打击报复和二次伤害;六是完善对受害人的支持措施,鼓励受害人敢于打破沉默。此外,针对校园骚扰,应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建立骚扰学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制度及教师准入机制,完善学校强制报告制度等。

2.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报告》显示出关于骚扰案件的审判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骚扰受害人通过诉讼渠道寻求救助之路并不顺畅。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职场骚扰案件的指导意见或是司法解释,对骚扰的内涵和特征进行界定,针对骚扰案件的特殊质,采用特殊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据采信规则等,并建立特殊的法律责任规则和保护受害人的程序规则。

3. 建议制定防治骚扰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

专门法的立法模式便于全面系统而相对详细地呈现反骚扰法律规范,集中系统的规定比分散立法更具针对和可操作。因此,我们希望在未来适当的时期能够出台专门的防治骚扰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全面细致地规定骚扰定义,针对不同骚扰领域、类型制定有针对的处理机制、救济途径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将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保护骚扰受害人,并实现对加害人和单位的惩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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