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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某案浅谈科研人员对经费的认识

2021-12-16 12:27:57 来源:南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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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学教授李某及同案被告人张某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张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对于判决结果,公众看法不一,有的人认为审判结果捍卫了国家的司法尊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为国家科技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工程院院士也不存在例外;有的人则为李某叫冤,觉得是旧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逼良为娼”,套取的经费也用在了科研活动,应该考虑实际情况从轻发落。为了厘清案情,笔者查阅本案的判决书、审判纪实等资料发现,本案客观发生的事实比较清楚,但对于事实性质的认定,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坚持做无罪辩护。

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局外人,笔者对于庭审中双方所持观点无法予以置评,但结合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国资咨询经验,笔者注意到李某老师在庭审过程中表达出来的部分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都具有类似李某的心态,也正是这样的认识误区为李某的牢狱之灾埋下了伏笔。虽然距离案件审结已近两年,但其给予科研人员的警示依然值得借鉴。

误区一:做科研可以“违法达义”“只要用于科研,不大吃大喝就没事,别拿回自己家就行”(源自松原中院的庭审图文直播),这是李某对本案另一被告人张某的指示。笔者套用最近比较流行的一种说法,将这种心态称作“违法达义”,即用行为的不正义达到目的正义。李某对于虚开发票将科研经费套取到私人控制公司或个人账户的事实并没有否认,他坚持认为这些经费套取出来都是用来做科研,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所以他没有犯罪,但是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清楚,光是虚开假发票这件事已经违法,这是典型的“违法达义”。

笔者认为,产生这种心态的表面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某些科研人员认为法(即经费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因此存在以违法去抵抗的基础;二是将“义”(即开展科研工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极度神圣化,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甚至是以违法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归根结底,产生这种心态的最根本原因还是部分科研人员对法律和规则缺乏基本的尊重。笔者同意14年前我们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经费配置不合理、报销程序繁琐复杂等,但这并不是可以违反规定的理由,法律、制度、规则都是在平衡考虑各方诉求的基础上制定的,如果按照个人的主观意愿就可以随意打破,那么必将扰乱社会整体秩序,侵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最后整体秩序的失衡转而会反噬个人的发展。因此,笔者对抱有这种想法的科研人员劝告一句,违法无法达义,违法本身就是不义,请大家保持对法律和规则基本的尊重,不要用目的的正义性来麻痹自己、安慰自己。

另外,笔者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一个小插曲,李某私人控股公司的司机曾经开办了一张银行卡用于公司账外使用,这名司机辞职很长时间后发现自己银行卡里还有60万元,就转了理财,公司从来没用要过这笔钱。这件小事让笔者看到了李某团队管理套取经费的混乱性,因此对于其团队是否完全将套取经费用于科研也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另外,60万元可以如此随意的被遗忘,可见套取经费的行为对他们团队来说成本实在有点低。

误区二:这是我的劳动成果,和单位没关系

“卖猪、牛的款项,指控我没上交,这是我团队的劳动成果,跟单位没有关系,也与国家重大课题专项经费没有关系”(源自松原中院的庭审图文直播),这句话是李某的自辩词,充分体现了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缺乏国有产权意识,天然的认为自己付出劳动产生的成果,理应由本人或团队所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因此,笔者在这里想提醒一下各位老师,就我国现有的体制,除非是个人掏腰包,否则科研中使用的经费、仪器、实验家具、实验材料全部是国有资产,这些资产带来的收益理应是上缴国家。

这里尤其要注意科研经费,有的老师可能在平常把科研经费说成“我的钱”说惯了,不由自主的就把科研经费当成自己的钱,报销一些私人经费。这也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另外很多老师认为横向经费来源于企业,不是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所以对横向经费容易放松警惕,觉得私用横向经费不会涉及到挪用公款,但实际上横向经费也是源自于企业与单位签署的合同,由企业支付给单位,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属于国有资产。

误区三:我是科研负责人,不负责管理财务

李某在法庭中自辩说,他不负责管理财务,因此对这些经费的使用和挪移并不清楚。且不说事实上他到底清不清楚,即使真的不清楚,根据课题管理要求,他仍然需要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所以,笔者想提醒一下各位项目负责老师,虽然国家大力倡导要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但作为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经济管理责任不会改变,使用不懂财务知识或没有直接管理项目财务的说辞对减轻责任没有任何用处。因此,各位老师如果作为项目负责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也要多多学经费管理制度和政策,做到心中有数,而不是把如此重要的事项完全甩手给课题组的财务助理。

结语

总之,国家优秀的科研带头人以如此遗憾的方式中断自己的科研生涯,是令人扼腕的。从系统上讲,这是日益增长的科研创新需求与科研创新环境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这个矛盾应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通过改善科研创新环境予以解决。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改善科研创新环境方式来解决问题。作为个体,无论目的多么正确,遇到问题都应在符合法律的框架下寻找解决方式。如果认为法律或规则存在问题,我想努力的方向应是推动修订和完善法律,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地随意打破。科研创新追求发散和自由,因此很多科研人员也天生带有一种自由的性格,但任何自由都带有边际,那就是法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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